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开始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江苏标准)征求意见,该标准在国家标准GB18485-2014基础上,增加了氨这一排放控制指标,并适当收严了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整体上来看,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的严格程度处于最严水平。
现状:
江苏已建成62座垃圾焚烧厂,
2030年前再新(改、扩)建39座
江苏是我国生活垃圾产生大省,生活垃圾焚烧厂数量和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稳居全国前列。
2010年至2022年,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厂由14家发展为62家,企业数量增长4.4倍;焚烧处理能力由15192吨/日发展为91575吨/日,年均增长率达到17.8%;焚烧量占无害化处理比例逐年提高,由48.2%上升至2021年的89.56%。见表1。
表1 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情况数据统计表
截至2022年底,江苏省已建成62家生活垃圾焚烧厂,分布于全省13个地级市,见图1。焚烧处理能力达9.1575万吨/日,其中苏州、南通、无锡、徐州、南京的处理能力位居前列。焚烧炉共计194个,其中176个为炉排炉,18个为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各个焚烧炉的焚烧处理规模为250-1000吨/日不等。
图1 江苏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厂分布情况
随着垃圾焚烧技术的不断完善,大规模、全自动化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21年底,设计处理能力低于350吨/日的焚烧炉占比由最高值58.3%降至23.0%,设计处理能力介于350吨/日至500吨/日的焚烧炉占比由45.0%降至28.2%,而设计处理能力介于500吨/日至750吨/日以及大于750吨/日的焚烧炉比例则由零逐渐分别提高至35.6%和13.2%。纵观近15年的发展来看,单个焚烧炉的设计处理能力呈现整体上升趋势。
根据《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规划(2019-2030年)》,2022-2030年,新(改、扩)建垃圾焚烧厂39座,预计可新增焚烧处理能力4.5万吨/日;2030年,全省共有垃圾焚烧厂68座,焚烧处理设计能力12.4万吨/日。因此,未来十年,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将迎来如火如荼地大发展。
对比:
江苏标准何以成为全国最严?
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方面,目前已有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该国标发布于2014年,并于同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9年来,随着源头控制技术以及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焚烧炉烟气末端治理技术的蓬勃发展,GB18485-2014的标准限值已越显宽松,无法更好地发挥控制污染物排放作用。
截至2021年年底,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内已有上海、深圳、海南、河北、福建、天津等省市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还有一些省市在相关政策中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排放标准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下,《武汉市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提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后排放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100mg/m3。整体来看,各地方标准的排放限值普遍严于GB18485-2014,污染物指标也有不同程度的扩充。见表2。
表2 国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排放标准制定情况
与国标及其他地方标准、规定相比,江苏标准增加了氨这一排放控制指标,并适当收严了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整体上来看,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的严格程度处于最严水平。
在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江苏标准增加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针对有组织废气,在国家标准GB18485-2014基础上,增加了氨这一排放控制指标。针对无组织废气,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指标全面纳入管控。
同时,江苏标准适当收严了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各地方标准相比,本标准的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更为严格,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类、氨以及镉、铊及其化合物和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与国内已发布的最严格的地标一致。整体上来看,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的严格程度处于最严水平。
图2 二噁英类排放限值对比
图3 汞及其化合物和镉、铊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对比
图4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对比
另外,江苏标准还增加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单位边界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限值、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均与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要求保持一致;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的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则严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在污染物控制措施方面,江苏标准细化恶臭气体无组织控制措施。从垃圾入厂、卸料、贮存、垃圾渗滤液输送和处理等环节,规定了恶臭污染物的全过程控制措施。
增加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针对生石灰粉、活性炭等粉状辅料,不仅要求料仓应封闭,而且在在转移输送过程中应采用相关措施,并适当配备相应的除尘设施。针对炉渣和飞灰,也按照其不同特点,分别提出储存、转移和输送等具体要求。
增加了氨和燃油的无组织控制要求。提出氨、尿素在卸载、输送、制备、使用、贮存等过程中均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和控制设施。燃油的储存、转移和输送等无组织排放控制也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江苏标准的全文可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下载到。
估算:
设施升级须投入14.48亿,
运行成本年涨4.52亿
然而,“最严”标准的诞生,也意味着垃圾焚烧厂运营成本的将进一步提升!
其中,在脱酸设施优化改造方面,根据全省生活垃圾焚烧炉情况,以及不同脱酸处理工艺的达标情况,核算脱酸设施优化改造的成本。4.6%采用干法脱酸工艺的焚烧炉需升级改造;18%采用半干法工艺的焚烧炉和16%采用半干法+干法工艺的焚烧炉,经与本标准制订的二氧化硫和氯化氢排放限值对比,约有34%的焚烧炉未能做到达标排放,也需进行升级改造。
按照处理设施成本50万元/条、增加运行成本5元/t垃圾计算,则处理设施成本为3800万元,每年增加运行成本5800万元。
在脱硝设施优化改造方面,全省72.7%采用SNCR工艺的焚烧炉,需增加SCR工艺才能确保稳定达到本标准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要求。根据每套SCR处理设施1000万元、增加运行成本17元/t垃圾计算,则新增的处理设施成本为14.1亿元,每年增加运行成本3.7亿元。
在活性炭喷射优化调整方面,为确保颗粒物、二噁英和重金属类污染物能够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需在加强管理、调整工艺运行技术参数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活性炭的喷射量。按照活性炭运行成本4元/t垃圾、每年增加20%的使用量,则每年新增运行成本2400万元。
综上所述,对脱酸、脱硝设施实施提标优化改造,并适当新增带式除尘器和活性炭的使用量,则处理设施成本共计投入14.48亿元,每年增加运行成本4.52亿元。
编辑:于江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