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VOCs前沿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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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结构调整和管理挖潜,加强源头防控和面源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所有设区的市空气质量排名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后十”之外;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深化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和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矿热炉。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加快推动邢台钢铁、邯郸热电、秦皇岛北方玻璃等污染企业退城搬迁。

  (三)推进钢铁行业升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稳步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快推进100吨以下转炉、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整合升级。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到5%以上。

  (四)推进涉气产业集群绿色发展。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优化提升方案,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深化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推动电能替代工作。持续增加天然气供应。稳步推进抽水蓄能、海上风电、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到202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达到1.14亿千瓦以上、占比达到60%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21%左右。

  (六)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10%左右。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七)开展燃煤(燃气)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积极推进远距离输热,石家庄市加快上安电厂余热入市项目等建设,推进燃气锅炉替代;廊坊市积极推动主城区燃煤锅炉替代。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十四五”期间累计淘汰关停燃煤机组29台、装机278.8万千瓦。

  (八)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气代煤。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九)巩固拓展清洁取暖成果。加强天然气、电等能源保供,做好清洁取暖设备运行、维护,完善资金补贴长效机制。推进农业种植、养殖农户产品加工等散煤替代。逐步推动山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方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散煤管控,防止散煤复烧。

  四、深化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运输。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2%左右;港口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到80%。重点城市铁路场站开展适货化改造。新建或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十一)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重点城市公共领域年度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稀薄燃烧技术燃气货车。在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到2025年,重点城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不低于80%,其他地方不低于60%。加强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监管执法。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城市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机械;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十三)保障成品油质量。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并追究责任。

  五、持续整治扬尘面源污染

  (十四)狠抓扬尘污染治理攻坚。聚焦施工工地、线性工程、裸露地块、闲置场院、露天矿山、城乡道路、平交路口、露天停车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区域开展扬尘治理攻坚,狠抓全域控尘。持续推广城区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方式。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城市和县城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平均降尘量不高于5吨/平方公里·月。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五)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到2025年,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的重点开采区除外)。依法关闭限期整改仍不达标露天矿山。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产业化能力和离田效能,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7%以上。健全基层露天禁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保火点及时消除。开展城乡垃圾清理和人居环境整治。城市和县城严禁露天烧烤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燃放。

  六、持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十七)强化VOCs、恶臭异味治理。大力实施涉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加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力度。重点区域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区域,2024年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十八)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开展垃圾发电企业SCR脱硝设施改造,扎实推进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2024年前完成钢铁行业全面创A;到2025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A级企业数量稳定增加,重点行业环保绩效水平显著提升。加强钢铁、焦化等行业CO深度治理,减少CO排放。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分类整治。

  (十九)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推广氮肥深施技术、水肥一体化等施肥新方式,降低氮肥氨排放水平。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持续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空气质量未达标设区的市要编制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PM2.5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的未达标城市“十四五”期间实现达标;其他未达标城市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

  (二十一)深化联防联控机制。支持市际交界县(市、区)积极开展联防联控。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协同防控,适时提请生态环境部启动跨省市联防联控。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与相邻省份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二十二)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按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一市一策”制定污染过程应对方案,细化应急管控清单,并覆盖所有涉气企业。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火电、钢铁、焦化等燃煤企业运行负荷精准调控机制。

  八、持续加强支撑能力建设

  (二十三)提升监测监控能力。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立运维管理体系,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加密钢铁、焦化企业CO传输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全覆盖、污染传输可视化和污染溯源精准化的监测体系。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优化升级大气污染综合监管平台。

  (二十四)严格执法监管。深入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重点市县配备红外热成像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聚焦重点区域、领域和时段,统筹全省执法力量开展执法帮扶。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实现动态“清零”。

  (二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开展PM2.5和O3协同控制科研攻关,深化NOx和VOCs减排路径。研究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发应用多污染物系统治理、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到2025年,设区的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逐年更新。

  (二十六)完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协同。2025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九、保障措施

  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退后十”防火墙机制,对空气质量排名进入“后25”城市每日预警提醒。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大工程的政策、价格、金融、市场等支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全面稳定“退后十”成果,积极推进全民共治,强化公众参与,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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