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弘鑫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因未定期对活性炭净化箱进行保养维护,废气处理装置不能正常运行,被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万元(20000元)。
据公告内容,该公司造粒车间正常生产,造粒车间热熔挤出工序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配备一套“水喷+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执法人员打开该公司活性炭净化箱,发现净化箱内有2盒盛放活性炭的容器已损毁,活性炭全部散落在净化箱底部,该公司未定期对活性炭净化箱进行保养维护,废气处理装置不能正常运行。
宁夏弘鑫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环保违规行为。因此,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2万元(2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