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3月12日消息,江门市美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8万7500元整。
根据公告内容,江门市美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为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然而在2024年1月11日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一级水喷淋和二级水喷淋的喷淋水均有较厚积尘,活性炭箱内部设置的24板活性炭位置仅安装了13板活性炭,且活性炭箱体内大部分挡板未见设置,造成活性炭箱内形成明显无阻隔的废气旁路,导致正在生产的13条型材挤出线的型材挤出废气仅经水喷淋后直接引出至废气排放口外排;且有4条型材挤出线的废气集气罩未设置在挤出机上方,导致上述4条型材挤出线的型材挤出废气未得到有效的收集。
江门市美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结合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并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节,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8万75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