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集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的通知
为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认真谋划一批成熟度高、减排效益明显的项目申报入库,发挥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保障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2〕585号)等文件精神,现征集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项目谋划储备的方向重点
围绕“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着眼钢铁、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集中治理、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减排明显的淘汰类项目的谋划,统筹考虑重难点区域、领域、行业,有效引导和推进污染减排。一是大力推进钢铁、水泥、玻璃、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项目。持续大力推动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水泥超低排放改造(治理后,NOx排放浓度≤50mg/m3)和玻璃深度治理项目(治理后,NOx排放浓度≤200mg/m3)。二是统筹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绿岛”项目建设项目。推进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推进废活性炭处理中心建设,通过废活性炭就近集中处理和再生,降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工业企业成本,解决采用废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企业后顾之忧,推动废活性炭VOCs集中处理。重点推进VOCs低效治理设施淘汰升级。三是促进行业整体治理水平提升项目。鼓励各区集中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VOCs排放企业按行业或处理工艺提升情况打包入库。四是燃煤污染控制和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项目。淘汰工业炉窑、自备电厂等燃煤锅炉,开展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项目。五是其他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六是监管、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我市项目申请总金额的5%)。
入库项目具体范围、类型及申请要求(材料清单等)详见附件1。
二、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纳入征集范围
1.达标治理项目,如: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中已做明确要求的治理内容。
2.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
3.过度治理项目,如:VOCs产生量较小,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并离线运行的;已达超低标准的运维改造、深度治理改造项目。
4.环境效益改善不明显的项目,如:原治理工艺已为高效治理工艺的(如旋转RTO替换为三室RTO)。
5.近三年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的所有项目。
6.其他不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如: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绿岛项目除外)、整体更换锅炉项目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已经完工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未完工的项目不得申请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三、报送方式
项目申报入库前,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将分别组织开展项目预审,为确保申报项目满足有关时效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工程进度及材料准备情况,自主选择本年度报送批次,其中第一批报送时间为3月20日前,第二批报送时间为8月20日前,逾期报送的项目将纳入下一批征集名单(省资金项目无时间要求,全年可申请)。
请将上述申请材料盖章版扫描件报送至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开展现场核查,确保企业项目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将加盖公章后的项目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详情可咨询属地分局。
四、其他说明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专家分批次对征集的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中央或省级项目库,最终结果以项目库系统中查询到的国家、省的审核意见或批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