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 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 结果 |
救济 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
有效期 |
1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村哲实业(漳州)有限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2023年9月2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村哲实业(漳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广东韩研活性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活性炭2340元后再无购买记录,手动调漆线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已发黄失效。2023年9月22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委托经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手动喷漆废气排放口(DA005)进行采样检测,共采样3次;2023年9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RHB23090581),检测结果为:颗粒物50.8mg/m³、非甲烷总烃27.7mg/m³、苯0.284mg/m³、甲苯15.9mg/m³、二甲苯0.905mg/m³,根据《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非甲烷总烃的标准为60mg/m³、苯的标准为1mg/m³、甲苯的标准为5mg/m³、二甲苯的标准为15mg/m³,根据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颗粒物的标准为120mg/m³,其中甲苯已超过《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的标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该公司厂长耿玉连陪同检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漳浦环立〔2023〕3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应予以处罚。 |
处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陆佰伍拾陆元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4〕46号 |
2024年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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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