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钢结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绿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绿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产 4 万吨装配式钢结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绿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产 4 万吨装配式钢结构建设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西区阜汇路西侧、阜阳路北侧、阜翔路南侧、阜海路东侧,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E87°51′52.334″,N44°10′47.507″,项目区东侧、南侧和北侧为园区规划道路,西侧为空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2座生产车间、1座涂装车间和办公区和附属设施,设置装配式钢结构生产线、装配式钢结构涂装线。年产4万t(钢构、H型构件(H 型柱、H型梁、热轧H型构件)和C/Z型构件等)钢结构。项目拟投资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占比0.45%。
该项目已通过我局二十四次联审会审议,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3〕3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区设置1#、3#和涂装生产车间,1#钢结构生产厂房H/C/Z型构件切割、焊接和矫正过程产生粉尘在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除锈工序运行过程设备密闭,收集效率按100%计,经密闭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约99%)处理,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粉尘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颗粒物二级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颗粒物二级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涂装车间各构件、工件喷漆、晾漆过程产生涂装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涂装车间喷漆房和晾漆房生产过程全封闭,厂房内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集中处理,喷漆房与晾漆房共设一套“玻璃纤维吸附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组合设备进行处理喷漆废气,处理后废气经1根18m排气筒(DA002)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采用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得低于800mg/g,废气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活性炭更换周期为1年,活性炭使用温度≤400℃。催化燃烧装置燃烧温度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内车间外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019)附录A.1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集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要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修保养,生产设备加设减振垫,修建减振基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收集的边角废料、金属废屑和铁锈废品回收单位回收,焊渣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漆渣和玻璃纤维棉交由水溶性漆供应商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桶和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定期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库的管理和运行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23);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5.175t/a、颗粒物2.431t/a,根据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4.862t/a,VOCs:10.35/a。总量指标从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中削减(见附件)。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六、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10.35 |
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 工程 |
2022年完成 |
40.701 |
25.875 |
15.525 |
颗粒物 |
4.862 |
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 工程 |
2022年完成 |
272.442 |
241.195 |
236.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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