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企业因处理设备未安装活性炭被处罚

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5-02-19
阅读次数:3666
阅读字体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合环(长)罚〔2024〕91号

 

合肥市欧致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8NMKJAXE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黄佑凤

住所(地址):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北路298号合肥佩尔哲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院内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中未安装过滤棉;DA004废气排口对应的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内部两组12个活性炭处理单元中,有5个活性炭处理单元未安装活性炭;部分活性炭已失去吸附功能,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佑凤的资格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朱贵的身份;

  2.2024年1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中未安装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有5个活性炭处理单元未安装活性炭;部分活性炭已失去吸附功能,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2024年12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照片)提取单5张,证明你(单位)空间设备已密闭,废气处理设施中未安装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有5个活性炭处理单元未安装活性炭;部分活性炭已失去吸附功能,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4.2024年1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中未安装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有5个活性炭处理单元未安装活性炭;部分活性炭已失去吸附功能,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5.排污许可证及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内未见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情况;

  6.《关于合肥市欧致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欧致家智能全屋定制家具生产基地项目立项的函》、《长丰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关于合肥市欧致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欧致家智能全屋定制家具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审批的情况;

  7.《欧致家智能全屋定制家具生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合肥市欧致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欧致家智能全屋定制家具生产基地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为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喷漆工序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0.369t的情况;

  8.合肥市欧致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2024年9月份危险废物废过滤棉、废活性炭产生环节记录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更换活性炭、过滤棉的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秦璇、李波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长)罚告〔2024〕1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遵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进行裁量(见附件裁量表6-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见附件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

  

  

● 上述内容包含的数据及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与操作建议,据此而进行的投资、买卖、运营等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及法律后果均应当自行承担。

● 凡本网注明“来源:铭炭网”的所有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铭炭科技保留依法追究违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 本网免费提供的注明来源铭炭网以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图片、视频等,一般来自于其他公开渠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其在我网站进行公开展示目的在于与业内分享更多资讯,非用于商业目的或以实现商业利益为目的。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对前述内容进行使用,必须标明作品最初来源和出处,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771-4812376 客服热线:19968071460(李) 19317451360(傅)
  • Email:gxmt@mingtan.cc(国内业务)  AC-China@mingtan.cc(海外业务)
  • 联系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博艺路9号朗玥湖山4号楼
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分辨率1440X900以上
©2023 广西铭炭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