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椰子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椰子(以下简称椰子),学名Cocosnucifera,英文名Coconut。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椰子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和包装厂须在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柬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椰心叶甲Brontispalongissima
2.曲颚乳白蚁Coptotermescurvignathus
3.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lepelleyi
4.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neobrevipes
5.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lilacinus
6.印度雷须螨Raoiellaindic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柬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以及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椰子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为监测和防治害虫,除了目视检查外,还应在果园中使用物理、化学防治方法。
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柬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4.针对李比利氏灰粉蚧、新菠萝灰粉蚧、南洋臀纹粉蚧、印度雷须螨、椰心叶甲等有害生物,应进行果园监测。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检查果实、茎和叶上是否有上述有害生物。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柬方应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椰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5.柬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6.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柬方批准,并在贸易开始前应要求由柬方向中方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椰子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柬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椰子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椰子的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输华椰子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萼片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4.包装好的椰子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输华椰子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椰子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出口国、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3.装运输华椰子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柬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椰子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枝叶、果柄、萼片、土壤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椰子输华。柬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柬方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椰子,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consignmentcomplieswithrequirementsspecifiedintheProtocolof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ExportofFreshCoconutFruitsfromCambodiatoChina,andisfreefromquarantinepestsofconcern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椰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椰子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椰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椰子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柬埔寨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果柄、萼片、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实施除害处理;如无有效处理措施的,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柬方通报;当输华椰子再次出现检疫不合格情况时,中方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椰子进口。柬方应查明原因并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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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
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有关委内瑞拉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鲜食鳄梨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关于委内瑞拉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鳄梨(以下简称“鳄梨”)的Hass品种,学名PerseaamericanaMills.,英文名Avocado。
三、允许的产地
委内瑞拉鳄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均应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以下称“委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委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鳄梨织蛾Stenomacatenifer
2.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fraterculus
3.暗色实蝇Anastrephaserpentina
4.条纹按实蝇Anastrephastriata
5.地中海实蝇Ceratitiscapitata
6.椰子粉虱Aleurodicuscocois
7.螺旋粉虱Aleurodicusdispersus
8.巨白粉虱Aleurodicusdugesii
9.椰粉虱Aleurodicuspulvinatus
10.榆白片盾蚧Lopholeucaspiscockerelli
11.鳄梨日斑类病毒Avocadosunblotchviroid(ASBVd)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委方监管下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鳄梨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委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须在贸易开始前,应要求由委方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委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由委方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4.针对鳄梨织蛾,输华鳄梨应产自鳄梨织蛾非疫产区,委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原则建立,并由委方和中方共同认可批准。在非疫产区和缓冲区(非疫产区周边0.5km范围)内,应开展监测调查(见附件1)。如在非疫产区内发现鳄梨织蛾,委方应取消该产区的非疫地位,并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立即启动蛀果害虫国家应急行动计划(见附2)。当委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委方须应要求在每年出口季节前一个月向中方提供上年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调查结果。
5.针对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暗色实蝇和条纹按实蝇,委方应在鳄梨产区建立监测防控系统。输华果园需从鳄梨开花期开始到采收季结束,同时使用性信息素和蛋白诱饵诱捕器开展实蝇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种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每种诱捕器至少安装3个,每周检查一次。如监测到实蝇,需立即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如清理地面上的落果、去除周围的替代寄主、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措施,或者使用其他控制方法等,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6.针对鳄梨日斑类病毒,应建立果园监测体系,加强果园管理,在鳄梨生长期内,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田间监测调查。一旦发现树势衰弱、树干矮小、枝干向地面弯曲,或叶片褪绿和扭曲,或果实上具黄色、白色或粉红色的斑纹,或形成下陷的火山口状病斑等病征的,则应及时采取样品并送实验室进行分子生物学鉴定。如确认为鳄梨日斑类病毒感病植株,必须将整个植株及树根铲除并销毁,以防通过根传;感病的植株和树根要集中作灭活处理。同时强化对周边植株的调查监控。
7.针对椰子粉虱、螺旋粉虱、巨白粉虱、椰粉虱、榆白片盾蚧等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需在生长季节开展监测调查,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至少一次。调查以观察果实、果柄、枝干、茎、叶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为重点。如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鳄梨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委方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2.输华鳄梨在加工和包装过程中,应经高压喷淋水洗、毛刷刷果、人工挑拣、分级等工序,以确保不带任何活虫、坏果、劣果(过成熟果、脱蒂果、伤疤果、黑点果、畸型果等)、枝、叶、土壤等。果柄不得长于3mm。
3.包装好的鳄梨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3.装运输华鳄梨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应采取必要的防虫措施。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委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鳄梨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并对其中2%的样品果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每批货物剖果数量不得少于60个。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个果实。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如发现鳄梨织蛾,委方还需暂停相应非疫产区地位,并立即通知中方。当委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产区地位方可恢复。委方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鳄梨,委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consignmentcomplieswiththerequirementsspecifiedintheProtocolof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ExportofFreshAvocadoFruitsfromVenezuelatoChina,andisfreefromquarantinepestsofconcern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委内瑞拉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委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鳄梨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鳄梨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鳄梨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鳄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委内瑞拉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委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鳄梨输华。如来自鳄梨织蛾非疫产区,则立即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委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委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