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2024年修订)

湖市人民政府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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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11月29日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2024年修订),《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共四部分十八条内容:一是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政策,鼓励各主体开展各类生态示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开展“无废细胞”和“精品无废细胞”建设,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和体验馆建设,以及开展宁静小区建设;二是污染防治政策,鼓励各主体深化固废、水、大气等工业污染治理能力整治提升项目、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促进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三是减污降碳政策,鼓励各主体开展减污降碳协同试点、低(零)碳试点创建;四是附则。适用范围包括:生态示范绿色创建、无废细胞建设、宁静小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固废治理能力提升、水污染整治提升、大气污染整治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替换、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减污降碳试点建设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等。

  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2024年修订)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政策

  (一)生态示范创建。鼓励开展各类生态示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对由国家和省级党委政府、美丽建设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或生态环境部门发文表彰的单位或集体,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二)无废细胞建设。鼓励各主体开展“无废工厂”建设,对完成建设并经嘉兴市及以上相关主管单位发文公布或认定的,每个分别给予最高2500元的奖励;若“无废工厂”晋升为“精品无废细胞”的再给予最高2500元的奖励。若我市各类无废细胞获得省“百优细胞”荣誉的再给予最高5000元的奖励。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和体验场馆建设,通过省级验收的,给予最高25万元的奖励。

  (四)宁静小区建设。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对开展国家级试点任务的镇街道按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对于开展国家级试点任务并被授予“宁静小区”称号的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试点建设任务的镇街道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获得命名的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二、污染防治政策

  (五)固废治理能力提升。鼓励工业排污单位开展固废自主综合利用及固废减量化,给予不超过污染防治设施总投资的1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5万元。

  (六)水污染整治提升。对列入平湖市级及以上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工业水污染整治提升项目,给予不超过污染防治设施总投资的1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5万元。

  (七)大气污染整治提升。鼓励排污单位开展VOCs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和氮氧化物等深度治理。排污单位将现有VOCs治理低效设施升级、改造、替换为高效设施的,以及按严于国家和地方标准、严于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要求开展烟粉尘、氮氧化物、恶臭异味深度治理的,给予不超过污染防治设施总投资的1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5万元。其中,按活性炭“分散吸附-集中再生”要求建设并纳入我市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的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按高效设施给予奖励。

  (八)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鼓励排污单位推进VOCs源头替代。对排污单位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且替代量达到90%使用量及以上或通过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替代1吨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5万元。替代后,企业的溶剂型或高挥发性材料使用量不得再高于获得奖励时认定的使用量(另有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的除外)。

  (九)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替换。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淘汰老旧柴油非道机械,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浙江省推进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工作方案》要求淘汰老旧柴油叉车(抱车视同叉车)的,根据额定载荷(m)给予奖励(见表1)。

  表1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奖励标准(单位: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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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汰替换叉车可以同时给予淘汰和替换(改造)奖励。上述淘汰、替换工作在2023年8月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100%兑现;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80%兑现;在2024年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60%兑现。

  (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鼓励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提级,对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的排污单位,创建成为绩效A级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绩效B级或引领性的排污单位给予最高2.5万元的奖励。

  三、减污降碳政策

  (十一)减污降碳试点建设。鼓励各主体开展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创建,列入国家、省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的园区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减污降碳试点参加省级赛马激励评估争先评优:列为A档的园区、镇街道,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5万元的奖励。

  四、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中的奖励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中列支,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二)本政策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三)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按照《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执行。

  (四)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奖励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的,按照《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未纳入本意见、但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需要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给予奖励的,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意见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3〕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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