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铭炭网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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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坚持综合施策、协同治理、源头防控,推动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重点污染物减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天津。

  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6%,全市及各区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NOx和VOCs排放总量相比2020年分别下降12%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改扩建煤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煤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及本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建设项目要按照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适时引导长流程炼钢向短流程炼钢转型。

  2.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要求,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对照国家要求,对球团竖炉等限制类装备实施装备退出或替代为非限制类工艺。全面梳理全市涉及废气排放的企业落后产能,组织相关区有序调整优化。

  3.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对62个涉气传统产业集群开展再排查,指导相关区“一群一策”制定产业提升改造方案,全面实施治理提升。持续完善企业工况用电监控体系,实现涉气企业连续监测系统或工况用电监控系统全覆盖。推动涉钢产业集群实施综合提升改造,环保绩效未达到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实施秋冬季差异化错峰调控。

  4.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持续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持续推进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持续对涂料、油墨、胶黏剂和清洗剂等含VOCs产品进行抽测。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5.大幅提升清洁低碳能源供应量。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持续提升新能源占比,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11.7%,新能源发电量占全市用电量比重达到10%以上。持续加强电网建设,推动构建本市“三通道两落点”特高压受电格局。持续扩大外电入津规模,稳步提升净外受电比例。

  6.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用煤总量。严控煤电机组煤耗,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2024年全市煤炭消费较2020年实现下降,2025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时期减煤10%左右的任务目标。

  7.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有序淘汰全市未采用专用炉具的,以及2蒸吨/小时及以下且不具备改造能力的生物质锅炉,推动4蒸吨/小时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不再新增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

  (三)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8.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左右,天津港焦炭、铁矿石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

  9.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推动公共领域车辆、重点行业企业车辆新能源化。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达到100%。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

  10.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积极开展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应用。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1.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开展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12.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持续开展道路“以克论净”工作,组织开展道路科学扫保落实情况检查,到2025年达标率不低于78%。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等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快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1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巩固全市基本实现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成果,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8%。实施秸秆禁烧专项行动,加大巡查力度,严控露天焚烧。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14.加强涉VOCs重点行业全流程管控。持续推进涉VOCs企业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施储罐废气和装载工序废气综合治理,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开展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

  15.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环保绩效“创A”行动。开展火电、垃圾焚烧、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行动,推动石化、涂料、化学制药行业组织编制“创A”升级改造方案。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国家及市级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启动实施重点企业提升改造。到2025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A级企业达到30%、B级及引领性企业达到50%,其他重点工业园区A、B级及引领性企业明显提升。

  16.实施企业污染深度治理。持续开展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持续推进全市废气排放旁路情况排查,定期更新旁路清单,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17.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各区组织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完成一轮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加强工业领域恶臭异味治理,持续督促指导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开展“一园一策”和“一企一策”恶臭异味治理,到2025年,恶臭异味投诉数量整体下降。

  18.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开展畜禽养殖业氨排放控制试点工作。到2025年,完成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的目标。强化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建立重点工业源大气氨排放及氨逃逸清单,有序推进燃煤电厂、钢铁、垃圾焚烧等行业氨逃逸防控。

  (六)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9.完善区域联动机制。全面强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快推进三地信息共享、标准同步。落实京津冀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排查、打击交界区域环境违法行为。

  20.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应急联动长效机制,加快消除重污染天气。进一步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建设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系统。加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运输车辆、作业机械管控。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清单并动态更新。

  (七)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21.着力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街镇监测点位建设及数据联网共享。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建设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及重点企业门禁系统。

  22.提升执法监管科技水平。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快配备便携式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23.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扎实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构建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研究、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开展PM2.5精细化来源解析。分类型研究工业炉窑末端治理路径,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

  三、组织实施

  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科学调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力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进展和成效,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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