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新疆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煤制活性炭及炭化尾气联产LNG一体化等2个项目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4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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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煤制活性炭及炭化尾气联产LNG一体化项目
建设单位:新疆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新疆天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二道湖产业园
主要内容:
1.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有组织废气
原煤筛分工序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炭化活化工序尾气采用“焚烧炉+SNCR脱硝+余热锅炉+旋风除尘器”处理后通入已建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处理后由现有35米高排气筒排放;活化料磨粉工序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和苯排放须达到参照执行的《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无组织废气
原料堆存、装卸、输送转载均在全封闭式原料棚、成品棚中进行,设置水雾喷头喷水降尘,装卸点配置移动式雾炮机降尘;各落料点及转载点配置移动式雾炮机降尘;物料通过密闭管道输送;加强设备的维护,减少漏风量;厂区道路硬化,设置专人定期清扫路面,洒水降尘,物料加盖篷布,控制车速。厂界颗粒物、苯并[a]芘、苯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参照执行的《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中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洗煤废水采用“浓缩+压滤”工艺处理后回用于洗煤工序;地面冲洗水经集水沟收集至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洗煤工序;余热锅炉排污水回用于降尘用水;软水制备废水作为脱硝设施用水、降尘用水、地面冲洗用水。
3.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
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均设置单独基础或减振措施,强振动设备与管道间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采用隔声、吸音材料制作门窗、砌体等措施。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危险废物
项目依托已建的一座70平方米的危废贮存库,废机油、含油抹布及手套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2)一般固体废物
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产品外售;脱硫渣送至厂外综合利用;煤泥、煤矸石暂存于全封闭堆棚,定期外售给周边企业利用;沉淀池沉渣定期清掏后经压滤机压滤后同煤泥一同外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并带走处理。
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对卸载、转载等处设喷淋装置,及时冲洗地面,以防止煤尘集聚;储运系统设备选型均采用防爆电机,以防电火花引起煤尘爆炸;厂内禁止明火、设置标识脱硝、除尘和脱硫装置须专人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项目依托一期已建成的1座300立方米的事故池,在事故状态下,将未经处理的煤泥水排至事故池,并及时停止生产,事故结束后,事故废水回用至跳汰洗选工序;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尽可能避免生产过程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强化管理,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库的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中的相关要求。废机油发生泄漏后,及时用沙土吸收,防止扩散,待事故解除后,泄漏的废机油、被侵蚀沙土等统一收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各类危险废物分类登记存放,禁止混放。
6.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根据不同的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重点防渗区包括精洗车间,防渗等级为等效粘土防渗层Mb≥6米,K≤1×10-7厘米/秒;一般防渗区为原料棚、成品棚,防渗等级为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米,K≤1×10-7厘米/秒;其余地面为简单防渗区,采取一般地面硬化的措施。
生产运行过程中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杜绝厂区内有事故性排放点源的存在,减少环境风险,同时严防原料、产品的跑、冒、滴、漏,保护项目区地下水资源。
二、哈密昌尔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活性炭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哈密昌尔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二道湖产业园
主要内容:
1.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有组织废气
1号煤料转运粉尘、2号煤料转运粉尘、原煤破碎筛分粉尘、活性炭产品筛分粉尘、活性炭包装粉尘分别经过各自配套的“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5根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表1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要求。
湿法脱硫工段废气设置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1套“生物除臭+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根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硫化氢0.33千克/小时、氨4.5千克/小时、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2)无组织废气
项目原料煤采用封闭式棚库储存,地面设有排水设施并全部硬化处理,厂区内设置夏季水雾抑尘+冬季蒸汽抑尘装置;原料煤转运及输送均采用密闭廊道/栈桥,厂内运输道路全部硬化处理,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废水处理站各构筑物均采用封闭设施,加强厂区绿化;生产装置区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和《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控制,采用密闭管线输送、投料、出料;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按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的相关要求,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通过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采取以上措施后,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参照执行《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毫克/立方米)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内排放浓度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表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5毫克/立方米,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10毫克/立方米)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4毫克/立方米);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余热锅炉排污水进入一级脱盐水站利用;炭化尾气冷凝废水经蒸汽汽提+氧气汽提后,压缩含油废水经隔油分离后,分析化验废水经酸碱中和后,同除雾器冲洗废水、脱盐水站排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生活污水一同进入排入厂区设置的一座12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采用IMC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
合理布局产噪设备,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对大功率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管道和风机口采用软连接、风机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采用隔声、吸音材料制作门窗、砌体等措施;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加强厂区绿化。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危险废物
项目产生危险废物收集后在一座288平方米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分区分类暂存,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2)一般固体废物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煤粉返回备煤工序;废滤料、废反渗透膜、废吸附剂、废干燥剂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废布袋、炭化炉底渣、污水处理站污泥送至哈密高新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理。
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危险化学品运输须遵守《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装卸过程中,须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入库时须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化学品出厂资料;禁止在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须迅速移至安全区域;库房设专人管理,分类分区堆放,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库房内设置易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器,若发生泄漏,尽快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扩散。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及危险废物暂存库的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内部设置危险废物标志,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由专人管理,若发现贮存装置存在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各类危险废物分类登记存放,禁止混放;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角,地面与裙角要用兼顾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液相容;四周墙根设置一圈导流槽,通入事故水池中,库内地面、导流槽均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防渗。建设单位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转移制度。项目危险废物运输工作全部外委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其转移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炭化炉、LNG生产设备及物料输送管道设防静电接地,并采用防火花型液位计及防静电型产品导入管,防止介质流动时产生静电火花而引起的火灾;输气管道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输气管道设低压报警与自动切断装置;设置包括可燃气体泄漏检测在内的各种安全运行信号的自动检测报警功能;主干管设紧急切断阀和安全水封,在发生气体泄漏时,可迅速切断与后续设备的连通。
项目设置一座高55米的火炬,事故情况下的可燃气通过管道送至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收集一般事故泄漏的物料,防止污染雨水及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工艺生产装置根据污染物性质进行污染区划分,污染区设置围堰和集水沟槽、排水口或排水闸板等导流设施收集污染排水。厂区设置1座50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发生事故时,通过泵将事故废水泵入事故水池,调蓄排入厂区废水处理站妥善处理。厂区设置1座20立方米的事故油池,当变压器运行、检修发生事故时,经导流沟至事故油池,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厂区设置分散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对生产工段各装置设置流量、压力检测与控制系统。厂区进出口、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贮存库、LNG储罐区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3个月视频资料。
厂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脱硫脱硝、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
6.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在布置上按照污染物泄漏的可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
根据不同的防渗区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水处理站、化学品库、事故水池、事故油池,危险废物贮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执行,其防渗性能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其他重点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一般防渗区为活性炭装置、LNG生产装置、装卸区、循环水站、脱盐水站、火炬、余热锅炉、煤仓等,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其余部位为简单防渗,仅进行地面硬化。
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