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9日我局对新疆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煤制活性炭及炭化尾气联产LNG一体化等3个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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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批复时间:2024年9月29日
批复文号:
十三师环审表〔2024〕36号
关于哈密昌尔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活性炭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十三师环审书〔2024〕9号
关于新疆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煤制活性炭及炭化尾气联产LNG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十三师环审书〔2024〕10号
关于新疆中鑫环泰260万吨焦炭/年煤焦化多联产(焦化)+(化产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