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查验:21.56吨申报为“活性炭”货物实货为禁止出口的木炭

海关发布
2024-09-12
阅读次数:6581
阅读字体

 

      近日,天津保税区海关在对一批申报为“活性炭”的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实货不符合活性炭特征。经取样送检,确定该货物为木炭,共计21.56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木炭被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禁止出口。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771-4812376 客服热线:19968071460(李) 19317451360(傅)
  • Email:gxmt@mingtan.cc(国内业务)  AC-China@mingtan.cc(海外业务)
  • 联系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博艺路9号朗玥湖山4号楼
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分辨率1440X900以上
©2023 广西铭炭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