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保税区海关在对一批申报为“活性炭”的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实货不符合活性炭特征。经取样送检,确定该货物为木炭,共计21.56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木炭被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禁止出口。
近日,天津保税区海关在对一批申报为“活性炭”的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实货不符合活性炭特征。经取样送检,确定该货物为木炭,共计21.56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木炭被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禁止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