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推进活性炭监管能力建设

中国环境报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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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性炭吸附设施在VOCs污染防治中应用广泛,但目前企业使用活性炭处理废气存在较多问题,不少企业废气达标排放意识不足,活性炭废气吸附设施设计和运行不规范等问题突出。而由于缺少统一的平台,管理部门无法获取全面的信息,监管难度较大,如何建立和完善活性炭吸附设施监管体系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江苏、浙江等地在推进“云”上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先行先试,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南京市借助大数据平台,组织开发了活性炭“码上换”管理平台,实现全市活性炭吸附设施“一设施一码”清单化管理;杭州市积极推进活性炭再生中心建设,把全市活性炭统一纳入再生中心。笔者认为,这些手段能够加强对活性炭使用企业的统一监管,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行动,值得借鉴推广。

  建立活性炭“码上换”管理系统。一要建立信息平台,强化线上监管。建立区域活性炭“码上换”管理平台,实现活性炭“码上换”、更换记录“码上查”的全天候线上管理模式,通过系统自动监控活性炭状态,并将预警及超期信息自动推送至相关人员进行督办,督促企业定期、规范更换优质活性炭。二要开展摸底排查,实施规范管理。结合年度VOCs低效设施提升改造任务,对重点领域用于VOCs治理的活性炭设施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区域活性炭设施清单,对区域活性炭吸附设施逐个张贴二维码,并纳入平台实行“一设施一码”清单化管理。

  加强活性炭执法和宣传。通过区域活性炭“码上换”管理平台预警数据,结合“绿岛”平台预警数据,梳理活性炭设施问题企业,开展区域涉VOCs用活性炭企业专项执法,对活性炭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进行处罚,倒逼企业定期更换活性炭。加强对区域“绿岛”项目的政策支持和宣传,向企业宣贯“绿岛”的服务内容、覆盖区域、特点特色,让活性炭使用企业从知道到了解再到接受。

  推动活性炭设施提升改造。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VOCs低效设施提升改造的要求,聚焦治污设施“三率”,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强化活性炭技术支持。编写活性炭吸附设施帮扶指导手册,编制统一格式的活性炭更换记录本,督促企业规范填写活性炭更换记录,并将指导手册发放给企业。进一步明晰活性炭质量标准、废气治理设施设计及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四氯化碳和碘值的指标要求,让两个指标相互匹配。(作者及单位:顾泽平,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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