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盛稳工贸有限公司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8万。
2024年3月20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青岛盛稳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加热挤出工序正在生产,加热过程产生有机废气,加热工序配套安装的活性炭吸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车间内存在明显异味;车间东侧窗户开启,东侧墙壁有一排气扇正在运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